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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采购合同的承诺所具有的特征
时间:09月02日 07:59
(1)承诺必须是就要约作出的同意的答复。从合同制度的传统原则来说,承诺须是无条件的、无任何异议的接受要约,才能构成有效的承诺,而与要约人构成合同关系。如果受要约人表示愿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只是在承诺中对要约某些非要害条款做了增、删改,即并非实质性改变要约,仍应视为承诺;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扩张、限制或者根本性改变的,则不是承诺,应视为拒绝原要约而提出新要约。

(2)承诺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答复。在货物采购合同中受要约人须是特定人,因此非受要约人作出的或受要约人向非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都不是承诺。

(3)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了如前所述,要约对于要约人是有约束力的,但这种约束力不是毫无限制的。通常把对要约人有约束力的期限,称为要约的有效期。因此,受要约人只有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才是承诺。一般情况,要约没有规定期限者,属于对话要约,受要约人须立即承诺;属于非对话要约的,受要约人应在一般认为应作出答复的期限内承诺。承诺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即要约人按照有效之承诺合同就成立。
承诺和要约一样也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人必须立即承诺自己承诺的合同义务。因此,承诺人在进行承诺时,必须严肃认真,在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充分的了解、考虑之后再向要约人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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